【中国财税浪子】欲说还休140之015:保本型资管产品的转让

欲说还休140之015:保本型资管产品的转让

原创 2017-03-13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2.03关于保本型资管产品的转让

通常来说,资管产品的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范畴。但是对于投资者而言,其持有的资管产品可能具有保本性质,而被归类为贷款,因此其转让需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企业向第三方转让持有的保本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实际上就是相当于将持有的贷款产品转让。比如,甲公司持有的一款资管产品为保本保收益型,期限为6个月,可转让交易,但不可提前兑付。本金为2000万元,保证年化收益率为6%。甲公司持有两个月后将相关权益(2000万本金+两个月收益20万元)全部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2015万元。乙公司持有至到期,获得全部收益60万元。

A主张,对于甲公司获取的转让收益,属于贷款转让属性不符合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的定义,不征收增值税。对于乙公司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收益属于贷款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相当于全部收益环节的增值税由乙公司承担。

B主张,对于甲公司获取的转让收益,属于贷款转让属性,虽然不符合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的定义,但是可以理解为甲公司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获取部分收益,对甲公司取得的15万收益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对于乙公司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收益属于贷款利息收入,但由于乙公司取得成本为2015万元,实际取得到期本金及收益为2060万元,按照45万元的收益缴纳贷款服务的增值税。

C主张,虽然,甲公司是将持有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转让,但是由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中的资管产品。因此甲公司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处理,卖出价是2015万元,买入价是其本金2000万元,应按其买卖差价15万元缴纳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对于乙公司在其取得该保本型理财产品后,实际取得到期本金及收益为2060万元,由于其本金为2015万元,按照45万元的收益缴纳贷款服务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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