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帮助员工隐匿工资收入行为,员工自行更正补税、滞纳金后,仍对单位应扣未扣行为处以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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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税稽罚〔2022〕1号

(一)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宝、微信隐匿收入

1.该单位在2019年——2021年期间,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途径收取代理记账收入,但未在该单位财务核算账簿中体现,隐匿应税收入,应补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9,747.35元;应补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12,658.85元;应补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4,056.14元。共计补缴 增值税26,462.34元。

2.该单位在2019年——2021年期间,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途径收取代理记账收入,但未在该单位财务核算账簿中体现,隐匿应税收入,应补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城市维护建设税341.16元;应补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城市维护建设税443.06元;应补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城市维护建设税141.96元。共计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26.18元。

3.该单位在2019年——2021年期间,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途径收取代理记账收入,但未在该单位财务核算账簿中体现,隐匿应税收入,应补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所得税7,301.55元;应补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所得税5,863.43元。共计补缴企业所得税13,164.98元。

(二)该单位帮助员工隐匿工资收入行为

根据该单位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工资表证据,该单位存在帮助员工隐匿工资收入行为,1.致使员工杨X欣2019年度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3,768.78元,滞纳金1,064.68元;2020年度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5,467.98元,滞纳金546.8元;2.致使员工张X霞2020年度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2,349.83元,滞纳金234.98元;虽杨X欣、张X霞已于2021年1月16日更正申报并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但该单位违法行为已实施,并造成相应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罚款  1、对定性为偷税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0.5倍的罚款,合计20,276.8元。2、对该单位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导致员工杨X欣、张X霞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5,793.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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