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乌检刑诉〔2023〕371号
被告人张某男,男,【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5月20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3年6月2日由乌审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9月22日、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1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张某某(在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吕某某名下的鄂尔多斯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更为由刘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男明知**公司为“空壳公司”,在未开展过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仍为张某某提供帮助,为该公司联系雇佣公司会计并支付会计工资,以及将开票信息、邮寄地址转发给会计,让会计给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查明:2020年3月至11月期间,**公司在与平罗县**有限公司、宁夏**有限公司、中卫市**有限公司、内蒙古**有限公司未发生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上述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金额12103039.43元,税额1573395.13元。
2023年5月19日,乌审旗公安局民警在河北唐山市**区张某男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3.无犯罪记录证明;4.到案经过;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交易明细;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银行交易明细;7.证人证言;8.被告人供述与辩解;9.辨认笔录及照片;10.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1.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坦白。被告人张某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被告人张某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 白娜仁图雅
检察官助理 田舒婷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男现羁押于乌审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摘自12309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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