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税务】税务处理决定书2024.04.29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四税稽处〔2024〕6号

吉林省XX木业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所)于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4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略)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1年12月取得的由西安XX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6100213130,发票号码:010038682、10038685-10038703,金额合计1769911.47元,税额合计230088.53元,上述发票已被开票方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专用发票你单位已经在2022年1月进行了认证抵扣,并计入成本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单位于2023年5月18日自己将上述进项税额做了转出处理并申报了相应的增值230088.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504.43元、教育费附加6902.66元、地方教育附加4601.77元,税款所属期间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上述取得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成本1769911.47元你单位已于2022年9进行纳税调整,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你单位未在相应月份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2022年2月24日至2023年4月17日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款的规定,该企业取得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取得虚开发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在相应月份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你单位应补2022年1月份增值税230088.53元,上述税款你单位已于2023年3月自行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并进行了申报。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2022年2月24日至2023年4月17日增值税滞纳金47973.46元。

(二) 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第二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应补2022年1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11504.43元。你单位于2023年3月申报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11504.43元。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2022年2月24日至2023年4月17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398.67元。

(三)教育费附加

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8号)第二款的规定。本次检查后,经计算,你单位应补2022年1月份教育费附加6902.66元,你单位已于2023年3月进行申报,本次检查没有查补额。

(四) 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第二条、第五条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吉政函〔2018〕53号)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应补2022年1月份地方教育附加4601.77元,你单位已于2023年3月进行申报,本次检查没有查补额。

(五)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上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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