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税收优惠

2.3.1 累计盈余所得税

美国税法允许企业为发展业务或其他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保持一定的累积盈余,超过税法认定的合理商业目的累积盈余,在一定条件下将按照应税累积盈余(Accumulated Taxable Income)被征收15%的累积盈余税。除S 型公司、本国和外国私人持股公司、《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免税的公司、消极外国投资公司以外的公司,都要就其为了避免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累积的收益和利润缴纳惩罚性的累计盈余税。

累积盈余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经过调整的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扣除正常的所得税)减去已分配的股息和累积盈余免税额后剩余的数额。公司可以就未分配的收益和利润申请25万美元的免税额。

2.3.2 境内投资

联邦政府通常不对境内投资实行税收优惠,但是投资债务和银行存款是两个例外。对投资债务的优惠是:在美国进行某些债务投资(必须是符合某些法定要求的投资债务)非居民或者外国人,不必就其利息所得缴纳美国的所得税或者预提税。对银行存款的优惠是:非居民或者外国公司收到的在美国的银行存款利息不缴纳美国所得税。另外,某些州和地方政府还提供其他优惠。

2.3.3 资本投资

对符合条件的能源(太阳能和地热能)的投资可以享受相当于投资额10%的抵免。对在2004年之前投入使用,且是利用诸如风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资源的电力生产设备的投资,也可以享受相同的税收抵免。

企业修复陈旧的、用于经营的不动产的某些开支可以得到抵免。1936年以前建成的,被确认为历史建筑物的符合条件的修复费用,可以享受10%至20%的税收抵免。通常,在美国境外使用的财产不能享受该抵免。未使用的抵免可以向前结转1年,向后结转20年。如果享受抵免的财产在其回收期结束之前就被出售了,那么该财产享受的部分抵免将被取消,即政府将收回部分投资抵免。

2.3.4 出口

外国销售公司的外国销售额或者佣金所得的一部分可以在美国免税。通常,对外国销售公司分配给美国股东的分配额也不再对股东征税。国内国际销售公司在1984年之后累积的部分盈余可以延迟纳税,但是,每年要就延迟缴纳的税款交纳利息。后来,由于世界贸易组织裁决上述有关外国销售公司的条款是对这些公司不合法的补贴,美国政府取消了这些条款,并对这些公司在2000年9月30日以后的交易采取了非常宽大的过渡性措施。在2000年9月30日之后,公司再也不能选择成为外国销售公司。根据新的措施,美国公司的毛所得不包括美国领土外符合条件的外国贸易所得。但是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明确,美国把领土外的所得排除在毛所得之外的做法也是一种不合法的出口补贴。

2.3.5 符合条件的私营活动债券

某些符合条件的私营活动债券的利息所得免纳联邦所得税,该优惠使企业能以较低利率发行债。

2.3.6 研究与开发费用抵免

公司可以就自己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申请抵免。公司在1996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可以得到的抵免额等于:超过“基数”和“基本研究支付”的符合条件的研究费用的20%,但是对1999年7月1日到2001年9月30日期间支付或者发生研究费用有特殊的填报要求。“基数”不能低于当年符合条件的研究费用支出的50%。如果公司选择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抵免,那么其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额就要被减少,减少的数额等于得到的抵免额。反之,如果公司愿意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扣除,那么其抵免额就要被减少。

2.3.7 指定区域与企业

在特殊的、经济贫困的地区经营,并雇佣当地居民的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可申请享受投资优惠,如工资抵免、债券筹资免税等。

2.3.8 小型企业优惠

为鼓励对小型企业投资,美国政府提供了一些优惠,其中最重要的优惠是:允许投资者出售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股票所获利得的50%免税,但是持有小型企业(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公司)股票的时间必须为5年以上。

2.3.9 对非居民的投资限制

除需报告和缴纳预提税以外,美国政府对非居民投资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认为对国家安全存在威胁,美国政府可以暂停或禁止美国企业被外国人兼并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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