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我们摘录了新《公司法》(2013年修订版)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面的内容来看,股东出资的范围是广泛的,只是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有时投资人之间要先认可,据此,为防止争议,以货币出资是最成熟的方式。对于发起成立的股份限公司来讲,也是同样可以货币或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而对于已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而言,发行环节或者增多环节,普遍的方式是用货币兑换股份。不过定向增发环节更多的有借壳上市,或者是定向并购股权、资产的行为,此时就融入了并购重组的多元化的交易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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