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问答201710】一家软件设计公司(非影视传媒)和另外一家企业合作拍摄一部网络微电影,没有所有权,但有收入的分成权,相应的成本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由于该企业没有取得电影的著作权,所以不应认定为税收上的无形资产,不受10年摊销年限的限制,那应该按照多少年摊销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综上,我们认为,该企业可以按照3年摊销,在税前扣除。但是会计上却可以灵活分析处理。对于不同经营模式之下的电影发行业务,如转让,分票房等,需要根据交易的一次性或分次性进行考虑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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