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问答201709】在汇算清缴的时候,银行贷款利息,一定要取得增值税发票,而不是银行回单,才可以入成本吗?

长期以来,由于银行收取贷款利息从不开具发票,致使企业误以为银行开不出发票,不向银行索要发票;即使索要发票,银行也以种种理由推脱,企业很难取得。当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要求企业提供发票时,反倒被认为是故意刁难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银行是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是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贷款利息须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是可以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但由于银行的强势,借款企业当然不敢拒收银行的利息结算单据。

回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来,那么,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是否必须凭发票税前扣除?

我们还是参照以下原则:

综合现行税收、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凭证的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收款方收取该款项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营改增后均为增值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发生应税项目的支出原则上应当取得发票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发生非应税项目的支出时,不需也无法取得发票,而应当取得相应的有效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若税务机关要求必须凭发票税前扣除,也是有道理的。因为银行确实应该开具发票,企业可以申请,但是在目前的实务操作中,银行因为种种原因,可能暂时不予开具,或周期非常长。

若税务机关不要求必须凭发票税前扣除,是有道理的。毕竟银行回单伪造的可能性非常低,且需要和银行资金账相匹配。企业所得税的费用税前扣除的要求就是真实性,银行回单已经够真实性了。不过我们仍建议客户尽量取得,同时如果从信托公司、小贷公司、财务公司等取得贷款,那相较更具有背低小的问题,建议此时取得增值税发票用于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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