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手邦 > 你问我答 加速折旧能否当年不选择,从购置第二年开始享受呢 [发布日期 2016-05-28] [修订日期 2017-03-28] 芥末市场 第三只眼 大力税手法税团队 比如有一个企业当年度忘了加速折旧,第二年能否就余下的部分选择加速折旧?亦或是有主观原因没有加速折旧,是否受影响呢?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1 喜欢() 评论 5 个回复 (温馨提示: 请不要发表违规言论,欢迎发表个人见解! !) Marylou 个人理解不受影响。虽然是在免税期间对税收还是有影响的,造成免税期间应纳税加大,应税期间应纳税所得减少,但是加速折旧是一种优惠政策,选择使用这个优惠的起止年度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国税发[2009]81号第二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用的是可以二字, 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也用的是“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并没有规定限定性规定,如从“购买起”,“获利年度起”、“取得收入年度起”。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一项也是这种精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未享受不备案。 7年前 赞 (0) 刘雪芹 我讨论过这个问题,我记得税总的公告里写的是当年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一会儿去办公室看看文件 7年前 赞 (0) 刘雪芹 而且讨论的是当年不加速,视同放弃优惠,以后不可再选择 7年前 赞 (0) 刘雪芹 2015财税76号: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4 财税 64号: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大家思考一下,这个问题确实存在,关注中。。。。。。 7年前 赞 (0) 郝Longhang(大力税手) 通常我们的税收政策落实很难规定的如此详细,但是问题出来了,我们不得不去考虑这个问题的操作可能性。如果说在国税发[2009]81号中规定的因为“(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加速折旧,那很多时候并不是买进来就用于这些环境,如果第二年用呢?同时文件还规定购后一个月进行备案,这个要求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中已明确为不需要备案。所以这个享受认为是可以做的。但是对于后来行业的加速折旧政策,如规定收入比例的要求的,那是要看购买年度发数据的,此时如果购入年度不享受,以后年度享受,是有实施难度的。而对于其他的情形,其追溯调整主要涉及征管的操作,如是追之前年度不审一并调整当年度,这个确实是易混乱,从这个角度说,选择了就是一次性,或许更利于操作。 7年前 赞 (0) Marylou 7年前 赞 (0) 个人理解不受影响。虽然是在免税期间对税收还是有影响的,造成免税期间应纳税加大,应税期间应纳税所得减少,但是加速折旧是一种优惠政策,选择使用这个优惠的起止年度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国税发[2009]81号第二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用的是可以二字, 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也用的是“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并没有规定限定性规定,如从“购买起”,“获利年度起”、“取得收入年度起”。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一项也是这种精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未享受不备案。 刘雪芹 7年前 赞 (0) 我讨论过这个问题,我记得税总的公告里写的是当年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一会儿去办公室看看文件 刘雪芹 7年前 赞 (0) 而且讨论的是当年不加速,视同放弃优惠,以后不可再选择 刘雪芹 7年前 赞 (0) 2015财税76号: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4 财税 64号: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大家思考一下,这个问题确实存在,关注中。。。。。。 郝Longhang(大力税手) 7年前 赞 (0) 通常我们的税收政策落实很难规定的如此详细,但是问题出来了,我们不得不去考虑这个问题的操作可能性。如果说在国税发[2009]81号中规定的因为“(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加速折旧,那很多时候并不是买进来就用于这些环境,如果第二年用呢?同时文件还规定购后一个月进行备案,这个要求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中已明确为不需要备案。所以这个享受认为是可以做的。但是对于后来行业的加速折旧政策,如规定收入比例的要求的,那是要看购买年度发数据的,此时如果购入年度不享受,以后年度享受,是有实施难度的。而对于其他的情形,其追溯调整主要涉及征管的操作,如是追之前年度不审一并调整当年度,这个确实是易混乱,从这个角度说,选择了就是一次性,或许更利于操作。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 打电话 加微信 猜你喜欢 【上市公司税讯】年审机构对2023年年报发表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宏达新材 【上市公司税讯】将分公司整体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对其增资),申请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宏达新材 【预披露税讯】关联方(控股股东持股70%)将水电站股权无偿划转至发行人,错误适用了财税[2014]10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遂按视同接受捐赠补充申报所得税,产生滞纳金及罚款163.46万元:陆海新能 【山东高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原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能否认定劳动关系?2024.5.3 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这家公司的故事值得借鉴 【税务总局】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问答 【安徽税务】平台合伙人退伙,个税按财产转让所得可否 【新疆税务】这个关于合伙人退伙个税的问题,是个好借鉴 论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民法典》第974条解析 关于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退伙计税,这个答复有参考的价值 【限期改正】个税反避税,税务所认定个人实施了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获取了不当税收利益,拟对其进行纳税调整、追征税款及利息 【第三只眼】难得一见的比较分析:差额计税及差额征税开具发票,真的乱了节奏 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与税务机关的税务争议案探讨 【包玖珍】浅析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契税风险——自建自持项目 人力资源公司虚开劳务普票8.5亿,“从轻处理的请愿建议书、聊天记录、会计证据记录”,为列名公司虚开事实调查够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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