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折旧能否当年不选择,从购置第二年开始享受呢

比如有一个企业当年度忘了加速折旧,第二年能否就余下的部分选择加速折旧?亦或是有主观原因没有加速折旧,是否受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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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不受影响。虽然是在免税期间对税收还是有影响的,造成免税期间应纳税加大,应税期间应纳税所得减少,但是加速折旧是一种优惠政策,选择使用这个优惠的起止年度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国税发[2009]81号第二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用的是可以二字, 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也用的是“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并没有规定限定性规定,如从“购买起”,“获利年度起”、“取得收入年度起”。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一项也是这种精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未享受不备案。
7年前
我讨论过这个问题,我记得税总的公告里写的是当年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一会儿去办公室看看文件
7年前
而且讨论的是当年不加速,视同放弃优惠,以后不可再选择
7年前
2015财税76号: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4 财税 64号: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大家思考一下,这个问题确实存在,关注中。。。。。。
7年前
通常我们的税收政策落实很难规定的如此详细,但是问题出来了,我们不得不去考虑这个问题的操作可能性。如果说在国税发[2009]81号中规定的因为“(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加速折旧,那很多时候并不是买进来就用于这些环境,如果第二年用呢?同时文件还规定购后一个月进行备案,这个要求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中已明确为不需要备案。所以这个享受认为是可以做的。但是对于后来行业的加速折旧政策,如规定收入比例的要求的,那是要看购买年度发数据的,此时如果购入年度不享受,以后年度享受,是有实施难度的。而对于其他的情形,其追溯调整主要涉及征管的操作,如是追之前年度不审一并调整当年度,这个确实是易混乱,从这个角度说,选择了就是一次性,或许更利于操作。
7年前
个人理解不受影响。虽然是在免税期间对税收还是有影响的,造成免税期间应纳税加大,应税期间应纳税所得减少,但是加速折旧是一种优惠政策,选择使用这个优惠的起止年度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国税发[2009]81号第二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用的是可以二字, 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也用的是“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并没有规定限定性规定,如从“购买起”,“获利年度起”、“取得收入年度起”。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一项也是这种精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未享受不备案。
我讨论过这个问题,我记得税总的公告里写的是当年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一会儿去办公室看看文件
而且讨论的是当年不加速,视同放弃优惠,以后不可再选择
2015财税76号: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4 财税 64号: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大家思考一下,这个问题确实存在,关注中。。。。。。
通常我们的税收政策落实很难规定的如此详细,但是问题出来了,我们不得不去考虑这个问题的操作可能性。如果说在国税发[2009]81号中规定的因为“(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加速折旧,那很多时候并不是买进来就用于这些环境,如果第二年用呢?同时文件还规定购后一个月进行备案,这个要求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中已明确为不需要备案。所以这个享受认为是可以做的。但是对于后来行业的加速折旧政策,如规定收入比例的要求的,那是要看购买年度发数据的,此时如果购入年度不享受,以后年度享受,是有实施难度的。而对于其他的情形,其追溯调整主要涉及征管的操作,如是追之前年度不审一并调整当年度,这个确实是易混乱,从这个角度说,选择了就是一次性,或许更利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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