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税务】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一) 2018.9.17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一)

发布日期:2018-09-17 http://www.pttax.sh.gov.cn/yptax/ssxc/sxzl/xgrsdszc/201809/t20180917_441826.html

1.为什么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作出了部署。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全面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是完善现行税制的要求。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些问题,如分类征税方式下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不尽平衡,基本减除费用多年来没有调整,费用扣除方式较为单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中低档税率级距较窄等,需要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予以解决。

三是改善民生、调节收入分配的迫切需要。近年来,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速较快,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有必要完善税制,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更好的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此次改革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亮点一:建立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制度。此次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在按年计税的基础上,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制度。一方面,解决原分类税制下,个人收入不均衡、不同所得项目税负有差异等问题;另一方面,此次改革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的4项所得,涵盖了绝大多数纳税人及其主要所得,对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此外,新税制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引进来”和“走出去”,支持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全面实施。

亮点二:适当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综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兼顾一定前瞻性,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使新税制更好地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亮点三: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将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

亮点四: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改革前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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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上)改革后(下)个税税率表对比。

改革后,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

亮点五:增设反避税条款。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自然人避税的特点,借鉴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的经验,增设了反避税条款。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环境。

亮点六: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征管制度。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模式。同时,打造了六个方面的征管制度创新:一是自行申报制度;二是纳税人识别号;三是反避税条款;四是部门信息共享;五是部门源头协同管理,六是纳税信用运用。

上述制度安排,使个人所得税制更加适应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收入分配为辅的收入分配方式,加强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3.应税所得项目有哪些调整?

在原有分类税制11个所得项目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 等大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对经营所得继续实行按年计税、按月按次预缴的方法,对资本性、财产性等所得继续实行分类征税,初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具体是:

一是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使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其实行综合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二是调整和简并部分所得项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性质类似,都属于经营性所得。为优化税制,此次改革将这两个项目合并为“经营所得”(其中,原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工资薪金部分应并入综合所得)。另外,取消了 “其他所得”项目。

三是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4项所得维持原来分类征税方式,适用比例税率。

4.为什么将工资薪金等4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

一是有利于公平税负。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是个人主要的、稳定的收入来源,将其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实行按年计税,能够较好地平衡不同劳动性所得的税负,同时缓解年度内收入不均衡带来的税负不平衡问题,进一步公平税负,合理调节收入分配。

二是体现综合税制的特点。上述4个所得项目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中占比较大,体现了综合税制的特点。

三是与社会配套条件和税收征管相适应。综合与分类 相结合税制模式对社会配套条件和税收征管要求较高,这4项所得涉税信息相对充分,将其纳入综合范围较为可行。

5.此次改革为什么要新设6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新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这些跟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体现税制的公平合理性。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回应社会诉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此次改革新设的子女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有利于实现十九大提出的“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要求,进一步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这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体现。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均规定了教育、医疗等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新税法规定,国务院将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既要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体现政策公平,能够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

6.为什么维持综合所得45%的最高税率不变?

一是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超额累 进税率具有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根据其超额累进的特点,适用45%税率的人群,实际上已经享受了前几档税率级 距调整带来的减负优惠,若下调45%的最高税率,将会直接削弱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是与国际税改趋势保持一致。个人所得税是各国税 制改革的重点,从近年来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看,最高边际税率水平趋于平稳。据统计,2015-2018年OECD国 家最高边际税率平均水平稳定在42%左右,基本未出现最高税率大幅度下调的案例。

三是多项改革措施“组合拳”也能实现降低税负的效果。此次改革,通过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提高基本费用减除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级距等政策“组合拳”,广大纳税人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红利, 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同时,现行财税政策中的一系列吸引人才的规定,改革以后将继续保留,有效降低人才的税负,继续发挥吸引人才的作用。

7.为什么将居民个人居住时间标准由1年改为183 天?

此次将居民个人的居住时间标准由原来的满1年修改为183天,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与大多数OECD国家、金砖 国家通行作法保持一致。目前各国规则虽各有不同,但183 天是大多数国家判定居民纳税义务的通行标准。诸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等大多数国 家基本都以183天为时间标准。

二是与税收协定相互衔接。截止2018年7月底,我国已与107个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协议),目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判定居民纳税人的身份标准是183天,这与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居住时间标准相互衔接一致。

三是简化和规范税收规则。多数国家居民身份判定标 准都是基于维护本国税收管辖权和税基安全出发,参照国际通行作法统筹确定本国的时间判定标准。如我国标准相对宽松的话,中国的税收管辖权和税基安全将会受到影响,调整后判定标准更加简化,也有利于有效防范“定期离境”恶意规避居民纳税人身份行为的发生。

下一步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时,将结合现行的制度规定,统筹考虑有关制度衔接问题,确保税法平稳过渡。

8.为什么要增加关于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并且赋予纳税人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由于自然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对其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相当于赋予了 “税务登记证号”或是“税务身份证号”,不仅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基础,也是保障纳税人权益的前提。

新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主要考虑:

一是纳税人识别号与公民身份号码有机结合,对实现 税收治理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是实施新税法后,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必须有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归集纳税人来自全国各地的收入、扣除等涉税信息,有助于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一人式”信息归集管理。

三是便于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补退税时,能够准确抵扣其已预扣预缴的税款,落实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保障纳税人自身权益。

四是从国际经验上看,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税制成熟的国家,均以纳税人识别号为征管基础,管理效果较好。

9.为什么纳税人要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为纳税人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为保证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信息在税务信息系统中准确、有效、统一的进行归集,纳税人必须将其全国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识别号归集纳税人涉税信息。纳税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后,其办理汇算清缴补退税时,能够准确抵扣其已预扣预缴的税款,落实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此外,税务机关借助纳税人识别号归集的个人所有涉税信息,不仅能精准实施后续管理,也能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

10.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什么政策?如何操作?

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适用按月度换算的税率表;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 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具体操作:

(1)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税款

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每月5000 元的新标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向 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10月1日之前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仍然按照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计算个人所 得税。

(2)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款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2018年汇算清缴时,需分段计算,前9个月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后3个月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并适用新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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