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 通常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 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

注释: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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