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疑难问题100问】征管篇-向境外银行支付利息的涉税扣缴问题

有一次,笔者与客户交流,对于其向境外银行支付利息时能否适用同业往来免税的政策有一些讨论,而且这个企业恰恰没有扣缴,这下子,一下子升级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了,笔者也很担心客户会补缴大量的税款。但是且慢,我们先来看看政策的规定。

同业往来免税政策如何规定

详见表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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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提到,境内列明的金融机构之间对应业务的往来,享受免税,比如上面提到的资金往来业务,如果业务涉及跨境的,财税〔201670号文件中仅限于同一主体内的情形。

营业税时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提出了这样的意见:

()关于向境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取得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银行将拆放(存放)在境外金融机关款项的利息收入,作为金融机关往来业务收入未缴纳营业税。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证监会批准,可从事金融业务的单位,境外金融机关不属于此范围内,以上利息收入不属同业往来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因此从融资的角度来看,从营业税过渡到增值税,只有特定情形下,向境外支付时才存在可以享受的免税待遇,除此之外,都是不能享受免税待遇的。但是可能还有别的情形一并发生,千万不要混淆了处理规则的边界。

【案例】香港的汇丰银行通过境内的中国银行办理业务,此时就会取得利息收入,我们该如何处理呢?20187月对外支付利息10万元,此利息为存款利息,该企业应如何扣缴税款?

事项一:增值税。这里不要误入了同业往来的“陷阱”,因为这儿的利息收入是存款利息,在增值税上是不征税的事项,于是这个问题就解决了。

事项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税务安排,可以享受优惠扣缴的税率是7%,不能享受即按10%,如果金额大,力争7%优惠税率。

因此我们在分析政策适用性时或许也会有所争议,比如金融机构往来,涉及免税的事项,一定是努力确认清晰、以风险为导向,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当然这里也有国家的税收利益的问题。

最后我们还要提一下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的利息发票问题。政策明确的是免税,免税即要开具税率为“零”或有“免税”字样、税额为0的普通发票,免税情形下是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金融机构作为成本入账,进行税前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可是,对于金融机构,有几个税务检查机构会对此发起挑战呢?对于统借统还的免税,同样也必须有发票才能扣除成本,这块内容,对于有精细化管理的税务人士,发起挑战或许会面临很大的行业压力,但还是要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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