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另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筑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通过电子邮件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属于购销合同,应该申报缴纳印花税。
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另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筑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通过电子邮件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属于购销合同,应该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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