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解读: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三只眼解读:

这儿几个关键词,销售额,不仅仅是双方约定的交易额,还有价外费用,这个价外费用,说起来比较大了,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这个收费不一定就是纳税人得到的,可能是转付给第三方的,也可能代收的其他款项,也可能是对方给的违约金等事项。

价外费用例外事项一是符合第十条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个为政府办好事,因此不能算进来,但是第(二)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如我们去银行办理代交费业务,银行的单据可能是发票等票据,此时就不需要作为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的一个基本理解是,必须要有价为基础,没有价就没有外,这个要好好理解,比如合同未实施对方给的违约金,这就不算价外费用的情形,跟增值税不靠边。同时这也说明了,价外费用其实是一个“陷阱”,往往因为做好事代收费之类,一下子产生了增值税义务,这就真要做贡献了。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下也有一些例外的规定,有多业经营的纳税人可以继续关注一下。

下面还有特例的规定地方: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第三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只眼解读:

在中国计税当然要以人民币计价,也要以人民币报税,不然税务机关还要给转换外汇汇率,这哪行呢。这个规定就是规定了以外币计价的交易,要确定一个汇率规则,不能哪时有利就随便改,二个选择: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用的是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可以查阅到基准汇率后再确认。这个选择一旦定了,是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只眼解读:

这儿要了解兼营的意思,比如路边早餐铺,既卖包子又卖油条,这不是兼营,但是它可能还做代收邮件的业务,这就是两个事了,是兼营的方式,应税行为本身分的事项比较多,兼营的情形非常多样,比如房地产企业除了卖房子,还卖一些别的物料处置,这个就是兼营了,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理论上要各走各的路,但是如果分不清,未分别核算,那从高适用税率吧,当然一般是能分清的,比如银行业务,卖了一些废旧物品,跟贷款业务分不清,你说让人家全用17%的税率,这也难啊,当然最好自己分清了。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三只眼解读:

这儿提出的混合销售,可不是上一款的兼营,兼营是两个行为的事,混合销售是混在一块的意思,营改增以来的文件可没有提“混合销售”的事,这次财税[2016]36号又提出了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则,这确实挺难办的事,尽管理论上规定的不错的想法。比如建安工程,我们不可能认为其属于“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两个交易,如果用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混业经营(本文件没有这个概念了),这是行不通的,建安就是包括材料的建安增值税,不是上面的概念,不然任何一个事都复杂了,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里面有几张纸,这要不要算货物,银行办理存款业务,需要填写单据,这要不要算货物,所以就永远分不清了,从这个角度说,混合销售这个事,还是有谱回归的一个事。那下面我们就详细看看财税[2016]36号中的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货物+服务,这是标配,如果是服务+服务或劳务,那就是兼营的事了,货物+服务合一块儿,主要有些事确实是不好拆开各算一块儿,比如买个空调加安装,这是一对儿,但是非让人家销售方分各多少钱吗,商业上也不好操作,重提混合销售确实考虑了这种情形。但为纳税人所不能左右的,也是无法有好的界定方式的,到底什么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目前是没有标准的,这个标准要不确定,混合销售必然是对于购销双方的争议与担心,税务检查也不易定性对或错。原来有提看营业执照,看销售额比例,这些都是传来传去的标准,并没有规定明确。因此混合销售对于很多企业来讲,可能就有风险了,比如电信企业的集成服务,是货物+服务,这到好,以货物还是服务,估计是不好操作的。

第三只眼建议进一步明确此规则,同时我们的企业也要进一步了解这个规则里面的风险,引起足够的重视。不然混合销售可能又有一些“糊涂账”了。纳税人搞不清,税务机关无标准,还是人“说”了算?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三只眼解读:

这个规则也是比较明显,算不清楚哪块能让免税、减税啊,不让人放心啊,所以分别核算是一个必备条件。不然减免税优惠都享受不到,那还做什么生意呢。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三只眼解读:

这个问题很清楚了,开具过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有上述情形发生的,则就要开具红字,并按照程序办理,只有办理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才能冲减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或冲减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有的同志可能“偷着乐”,原来开具过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我开红字普通发票,没有人管,行不行,这个是不行的。但如果原来开具过蓝字普通发票的,那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是不需要程序及有限制的,相对灵活处理,真要有事项发生,就大胆的开。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三只眼解读:

这个规定其实让很多人吃“苦头”,首先现在是市场经济,一个东西卖几个价格是经常的事,难道非要列出个标准价来,再打多少折扣处理,直接以交易价净额开具行不行?从电商的平台销售来看,我们看到的都是净额多,哪有打折扣的,所以这个规定应不是限制这个事,而是说,有折扣时,不要把折扣开具在另一张发票上,这是不认扣除折扣的,这当然是怕企业开“乱”了给国家税款带来损害,这也是纳税人必须了解的规则。

那还有一相补充,大家可以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第三只眼解读:

原来都是用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表述,现在改为了“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有点向企业所得税的转让定价的方向发展,当然现在基于此提出纳税调整挑战的事项也屡有发生,纳税人须认真考虑经营中的这些事。

(1)如果是自产的,那有相应的参照价格,在发生视同销售时,可以直接套用一下,至于什么情形下是价格明显偏低,比如对于非关联方和关联方的价格差距很大时,就需要关注有无上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限制。

(2)如果是外购用的促销货物,那通常不宜再让人家加成本利润率了,本来就是挣个“流水”,所以现在对于单位赠送时发生的视同销售,多是以采购价格同步做视同销售价格的,我们的税务机关同志如果自己做生意,估计就知道其中的逻辑理解了,不宜简单化的套用条文。

(3)对于不合理商业目的,还有当下软件公司享受即征即退,但是其开具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可以用于下一方抵扣,多有利用这个政策加大软件公司的退税,恐怕这也引起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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