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丢失发票的处理

发票的丢失处理是企业所得税中一个不得不面对的困难,基于在使用发票联复印件没有依据的情形下,能否重新开具但不缴纳税款也往往得不到认可。幸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征管过程形成了较完善的互相牵制的体系,因此对于丢失的情形,给予了一些解决方案的选择,从而保护了纳税人的利益。但是普通发票的丢失,如何处理,仍未有一个让税务机关认可的适用情形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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