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江苏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发布时间: 2017-12-05   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

12月2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确定南京市的税额标准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8.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的税额标准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6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7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的税额标准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5.6元。

这是立法法施行以来,我省首次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上述税额标准统筹考虑了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体现了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与即将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标准之间的总体平移和地区差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将对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关于《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关: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     2017.09.14    

生效日期:     2017.09.14

关于《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厅起草了《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为了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公众在20179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3号江苏省财政厅(邮编:210024)。

2.电子邮件请发至:767048125@qq.com

附件:

1.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

2.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说明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7914

附件1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4.8元(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5.6元(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

附件2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我们起草了《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以下简称《税额方案》)。现作如下说明。

一、法律依据

201612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1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几点说明

《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别于其他税种,环境保护税不以筹集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旨在通过发挥税收调控作

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综合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我们按照标准总体平移、统一适用税额、保留地区差别的原则提出税额方案。

(一)标准总体平移

2015年,省物价局等部门在对污染治理成本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出台《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276号),明确了2018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其中,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该标准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保监管技术和环境污染治理需求相适应,也符合《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要求(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因此,我们拟将2018年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平移为我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即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5.6元。

(二)统一适用税额

排污费制度下,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都区分了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并设置了不同征收标准。《环境保护税法》不再区分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其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及对应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本身就是按照该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及治理成本综合测算确定的,因此不必再按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设定税额标准。此外,统一适用税额有利于提高企业对所有污染物的重视程度,加大减排治理力度,也有利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

(三)保留地区差别

排污费制度下,我省明确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和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高于现行标准自行制定有利于本地区环境保护的排污费政策。经省政府同意,南京市于2015年出台《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1576号),规定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每污染当量8.55元,苯、甲苯、二甲苯为每污染当量10元;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和五项重金属为每污染当量8元,氨氮为每污染当量6.4元。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拟保留南京市的差别化政策,并按以上两项原则确定南京市适用税额,即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7倍;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6倍。

按此方案,在不考虑企业治污减排水平提高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下,部分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较排污费可能有所增加,但由于《环境保护税法》取消了排污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排污费规定,新增出台符合条件的排污企业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继续执行符合条件的排污企业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等优惠政策,只要企业加强环保意识,加大环保投入,实施技术升级改造,降低污染排放,就能减少环境保护税支出。总之,我省拟定的税额方案符合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符合我省环境承载能力现状,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省情,也兼顾了排污企业税收负担承受能力。

三、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同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由于同一排放口前三项(第一类水污染物为前五项)应税污染物已经涵盖了该排污口的主要污染物项目,我们建议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经了解,目前外省市也无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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