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 超过保质期药品等存货损失的税前扣除——以正常损耗清单申报还是作为非正常损失专项申报

超过保质期药品等存货损失的税前扣除——以正常损耗清单申报还是作为非正常损失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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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

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20151

(四)企业存货损失问题

问:超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保质期(有效期)而导致的食品、药品等存货损失采取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方式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或者企业有关制度保管和使用,超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保质期(有效期)而导致的食品、药品等存货损失,应视为企业存货的正常损耗,采取清单申报的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申报扣除。

由于违反保管和使用规定等人为原因,以及被盗、失火、水淹、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变质等,应采用专项申报方式,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申报扣除。

福建国税

福建国税20174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2017.5.31

43.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过了保质期确认为资产损失,应作为专项申报还是清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过了保质期确认为资产损失,应作为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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