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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行家】甲行家点评(2014)昌中行终字第11号:分析案件的“三确”原则——依据是否明确、聚焦是否准确、判决是否正确
一、 案情介绍
1.违法事实:“原告昌吉市富垄贸易有限公司在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未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蒙绒绒毛制品有限公司购进过蒙绒产品,但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2份,并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已办理出口退税1,422,216.52元。”
2.争议焦点:“原告未缴纳税款,亦未提供相应担保。2013年11月18日,原告以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收到复议申请,审查后,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被诉的税复不受...阅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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