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开发商出售商铺20年经营使用权给个人(个人以首付款加银行按揭形式一次性支付),同时个人将商铺回租给原开发商(每年按照合同总价8%支付个人租金),法院认为其自然人为房屋转租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甲行家点评】
一、复议前置与提请复议期限
“上述税款均由云南中城地商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建代征,截至2008年12月,共代征7次。2009年2月24日,原告李建对被告确认其为纳税人不服申请复议。2009年3月3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复议认为,申请人李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即作出昆地税复不受字(2009)第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李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案件事实推断,云南中城地商投资有限公司最后一次代征税款是2008年12月23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透过现象看本质
本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诉讼事实是:代征事实——“从2007年7月10日起,云南中城地商投资有限公司以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的名义向原告李建按季度收取的每次租金2283元开征营业税(税率5%)、个人所得税(税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每次共计人民币197.47元,截至2008年12月30日,已征收原告李建2007年2季度至2008年4季度7次税款共计1382.29元。”
而案件事实是:“由李建采取首付款加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云南中城地商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的“云南印象城”第三层3001号商铺的经营使用权,经营使用权年限自2005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止,共计20年;同时约定该商铺由李建委托云南中城地商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经营期限从2006年2月28日至2011年2月27日止,共计五年,并由云南中城地商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李建该商铺前三年的租金27391元,另再支付五年租金,即:第一年至第五年按铺面总价(合同价)的8%,每年人民币9131元,每季度2283元。合同签订后,李建收取了云南中城地商投资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前三年租金27391元。”就是李建租“云南印象城”第三层3001号商铺后再出租,即转租!前三年的每年租金是27391元/3=9130.33元+9131元,合计18261.99元。
三、此判决书的书写质量不是差,是太太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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