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科目涉及及核算

   (一)“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现行税制实施以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贷方增加了很多经济内容,借方既要反映进项税额,又要反映预缴的税金;贷方既要反映销项税额,又要反映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情况。“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增加核算内容后,如果仍沿用三栏式账户,很难完整反映企业增值税的抵扣、缴纳、退税等情况。因此,在账户设置上采用了多栏式账户的方式,在“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账户中的借方和贷方各设了若干个专栏加以反映。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企业当月缴纳本月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3.“减免税款”专栏,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人”科目。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应免抵税额的计算确定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在取得国税机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进行免抵和退税的会计处理,即按批准数进行会计处理。按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退税审批通知单》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第二种是出口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科目。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 ,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计征销项税额,对经审核确认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规定的征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后,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部分,应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同时,贷记本科目。企业在核算出口货物免税收人的同时,对出口货物免税收入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出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月“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累计发生额应与本月免税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数一致。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 ,按证明上注明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费、保 险 、佣金费用支付时,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分摊计算,并冲减“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9.“转出多交增值税”专 栏 ,核算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多缴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借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对按批准数进行会计处理的,本科目月末转出数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对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的,本科目月末转出数为计算“免 、抵 、退 ”税公式计算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多交增值税”四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贷方。    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收入的核算与一般纳税人相同,也是不含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其应纳增值税额,也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只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需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 贷方设置若干专栏。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已缴的增值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应缴增值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增值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增值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缴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终时转入的应缴未缴增值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款),转入多缴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将本月多缴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人“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企业当月缴纳上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月末,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的是企业期末留抵税额和专用税票预缴等多缴的增值税款,贷方余额反映的是期末结转下期应缴的增值税。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后,退税的前提必须是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而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在月末须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退税实际上是退本科目借方余额中的一部分,在出口退税的处理上,计算应退税时借记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为了加强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了进一步明确:    1.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2.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一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等相关规定,2012年7月5 日财政部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 会〔2012〕13号),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1.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 目 ,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 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2.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3.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2)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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