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学习立法法第六十条若干体会

学习立法法第六十条若干体会

原创 2017-07-09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第六十条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举例,法律之间相互联系,修改了一部法律,难免会涉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调整。比如,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实际上已经与当时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发生了冲突,但是提案人没有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修改提出修改意见。这就造成实务中很多基层税务机关不愿意执行慈善法,中国税务报也发表了很多支持税务机关主张的专业文章。这样,慈善法就有落空的危险。为了解决这一冲突,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7年2月24日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进行了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7年2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专门指出,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与慈善法效力衔接问题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研究后认为:慈善捐赠支出三年结转是慈善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在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不影响慈善法相关规定的实施。对于企业在2016年9月1日后、修改决定实施前发生的慈善捐赠支出,同样可以享受三年结转扣除的优惠。

除了提案人有权就法律草案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冲突提出处理意见以外,法律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也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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