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资本与金融税务问题集

资本与金融税务问题集

原创 2017-06-20 王骏 中国财税浪子

001不公允出资的个税问题

【盈科律师贾晓伟】AB约定各自分别出资100万注册个有限公司,但是登记注册A占90%,B占10%,那么A多占的40%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个人理解】这是一种典型的不公允出资,两个出资人出资金额相同,但占据的股权比例完全不同,事实上是存在一定的利益输送的。但是考虑到案例中,占比少的自然人股东并未向占比多的股东让渡股权,并不适合按照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将本案例理解为占比少的股东将40%的股权无偿赠送给占比高的股东,我们又没有足够的政策依据去对这类一个自然人对另外一个自然人的捐赠中的受赠方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暂按照各自出资额确认其出自股权的计税原值,日后实际发生时在对股权所得征税。

002股权置换的计税基础问题

【海口恒源税务师事务所黄静】甲公司持有丁公司20%的股权,初始成本为20亿元。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对丁公司这部分权益性投资收购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100%的股权,后者计税基础是29亿元。不涉及补价,税务机关认可该项交换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置换后甲公司持有丙公司,乙公司持有丁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各自是多少?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个人理解】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甲公司支付的对价,也就是20%的丁公司股权属于股权支付。本案例可以丙公司全部股权为标的物,转让方为乙公司,受让方为甲公司。依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第一、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乙公司取得持有的对丁公司权益性投资的计税基础为29亿元;第二、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甲公司取得全部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是29亿元。但这样处理存在的问题在于,在特殊重组的背景下,甲公司需要确认9亿元的重组所得。这一点,实际上违背了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基本要求。建议与税务机关协商,该9亿元所得也同样暂不确认,甲公司取得全部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按20亿确认。相当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各自确认计税基础。

这里讨论的都是一些相对复杂,模棱两可的问题。很多案例并没有确定的答案,需要在不断的碰撞中寻求真理的到来。欢迎您一起加入讨论。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