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一场涉税暗战不可避免而且好戏连台

一场涉税暗战不可避免而且好戏连台

原创 2017-06-18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随着2017年7月1日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征税大限的到来,一场暗战已经悄然发生。其实,在我们看来,这是一场已经延续了至少半年的拉锯战,黎明之前还会有爆发。

一方面是国税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不断推迟资管运营环节增值税征管办法的出台时间表。按照此前财税【2017】2号文的承诺,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最早我们听说是在5月中旬出台,要给资管领域的相关纳税人一个月左右的准备期。后来又听说推迟到6月中旬以后,也不再考虑纳税人调整系统的准备期或者窗口期的问题。截至2017年6月18日,似乎还没有任何文件已经内部发布或者会签完毕的信息。可以说,税务部门还是在紧锣密鼓地准备之中。

资管行业内部则也在争取做最后的努力。业内几个有影响有分量的人物也在不同场合给资管行业站台,暗评或者变相寻找最后的动力。至少有两个人的发言或者举动意味着这场暗战的激烈。

2017年6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某论坛上表示,基金行业税收应回到税收中性原则,对基金财产的税收安排不能扭曲投资者和管理人的正常投资行为,保护基金进行长期投资、组合投资的积极性和不同组织形式的灵活性,为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繁荣稳定夯实制度基础、预留创新空间。很显然,洪会长位高权重,不宜直接评判现行资管增值税政策,只能从顶层设计角度以指桑言槐地方式强调税收中性和基金法第八条的落实。

也就在同一天,青岛举行的另外一个论坛。齐鲁资管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表示,则明确对7月1号资管产品增值税提出六大质疑。这样的话由洪首席来表达,似乎要比洪书记来说,要更方便一些。

质疑一、产品太多,怎么征税,难度非常大。征管难度确实大。中国财税浪子理解这一点税务部门不会没有感受,因此征税模式上肯定会趋于简化。

质疑二、纳税的主体有问题。李迅雷认为这次140号文没有规定征的是管理人的税,其实140号文讲的很清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中国财税浪子理解,规定很清晰,当然业内目前是在怀疑这个征税,是否破坏了基金、信托层面财产独立性。李迅雷还认为这个跟目前的基金法是相违背的。其实基金法第八条更多地是对西方发达国家直接税制度的借鉴,而像增值税这样的间接税投身于资管洪流,这本身就是在探索、在探路。

质疑三,存在重复征税。李迅雷认为银行可能已经征过税了,买了券商的产品又要重复征税。其实,我们认为,这里的重复征税主要是发生在资管投资端承诺保本的情形,从严格地监管规则层面,这个未必是主流或者也不应该成为业内的主流。另外,这个也和当前增值税中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这个大的原则或者背景是一致的。

质疑四、将来纳税之后怎么去抵扣的问题,这个也没有明确。我们理解,这个要看将来资管产品端征税到底是采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如果产品端征税采用简易计税模式,产品端自身的抵扣问题也就不再成为问题。至于从产品端衍生到融资者端口,这个需要结合收入性质和开票要求,这应该是新的资管增值税办法需要给出的操作性安排。

质疑五、会带来税收的压制跟税收的套利。李迅雷是拿公募基金举例的,目前为止是不用征税的,非公募的如果都要征税的话,我就不做这类资管了,这样既会对行业带来很大规模上的收缩。我们理解,不同资管产品的公平性问题是必须要解决的,但是公募基金的优惠是20年前国务院定的调子的延续,解铃还须系铃人,但真的取消基金优惠,阻力和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一样大。

质疑六、税负增加5-7倍。李迅雷指出,因为它要对所得收益的3%进行征税,我们简单算了一下,整个券商的资管行业可能税负负担会增加5-7倍,这么大一个规模的增加之后,对我们行业的冲击还是非常大的,增加了资管行业的负担。对于李迅雷提出的税负数据,目前还不知道是如何测算的,如果相对于原来资管产品端普遍没有严格征税而言,税负确实变化很大。

相对于资管领域专家大张旗鼓地明责或者暗指未来的资管产品增值税新办法,税务机关则似乎是没有一丁点声音,冷静、平静、安静。我们感觉,税务机关恐怕还需要有所言或者有所行,不然就会像140号文出台那样,本来是通过对保本的诠释、到期的解释,向业内释放极大的善意,但是却意外由于第四条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作为纳税人的规定引发类似于黑天鹅那样的轩然大波。舆论的阵地,你不占领他,它就可能会让你很难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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