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夭折了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夭折了吗?

原创 2017-06-15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2017年2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后,与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需要同步修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的时候,委员李盛霖透露,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拟修改为: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谁也没有想到,实施条例的修正却迟迟不见落地。

2017年3月5日,总理在当天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其后这个报告已经被全国人大通过。国务院也召开常务会议予以确认。最初,这个优惠政策的出台我们预计也会同步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因此加上前面捐赠条款的修改,实施条例修改的难度略有增加。

但是,2017年6月6日发布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又明确宣布,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这个条款的出现,显然是临时之举,因为该文件仅适用于2017、2018、2019三个年度,而修改实施条例则属于长期之举。据此推断对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修改已经基本没有必要,那么实施条例的修改似乎应该可以姗姗来迟了!

估计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的修改还在紧锣密鼓的忙碌中!建议国务院尽快完成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其后公益捐赠结转三年扣除才可以彻底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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