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个人透过合伙企业从新三板公司取得分红可否适用免征个税

个人透过合伙企业从新三板公司取得分红可否适用免征个税

原创 2017-05-17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013标题:合伙企业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投资取得的分红可否适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描述】对于合伙企业的个人股东取得来自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分红所得,持股时间超过一年,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的税款,您知道哪个省市或者自贸区对这块税款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解答】必须说明的是,这部分所得不是属于经营所得,而是属于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这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向合伙企业分红,应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看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结合以上规定,个人合伙人就通过合伙企业向新三板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积极争取按免征处理。(中国财税浪子  王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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