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法院不理税务机关的案例
原创 2016-08-29 唐继荣 唐继荣
税到自然醒点评:
看到这个案例,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廊坊市国家税务局会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税款,但同为执法机关,法院却不予受理,为什么?
因为法院没这个权利。《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四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因此,征收税款以及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权力,这种权力非经法定程序和授权,不得自由转让,包括转让给法院。
但是,税收罚款是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对于罚款的强制执行既可以由税务机关依法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1:《税务处理决定书》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廊坊市国家税务局与廊坊市慧中印刷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冀1003行审122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家税务局,地址廊坊市新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廊坊市慧中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桂丰,董事长。
2016年8月8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家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廊国税稽处(2016)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强制执行税款859578.37元及滞纳金487088.32元(截止至申请书申请之日)。
本院认为,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故征收税款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廊坊市国家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俊英
审判 员 吴丽红
代审判员 石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 员 宋 晨
大力税手网补充案例2:税收罚款——《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6)冀1003行审123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家税务局,地址廊坊市新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霸州市华鑫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廊国税稽处(2015)1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12月1日将涉案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下强制执行事项:责令被申请执行人缴纳税收罚款2354013.53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俊英
审 判 员 吴丽红
代审判员 石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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