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雇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美国税法规定,对绝大部分应税收入,雇主向纳税人支付时,应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在支付所得或纳税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同时向税务部门、社会保障局和纳税人提供包含纳税人收入和完税情况的信息表,以便于政府部门开展税源管理和纳税人办理自行申报纳税。

对于没有雇主识别号码(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的外国雇主,经常由其美国关联公司代其行使代扣代缴以及申报义务。

考虑到美国对个人所得税以及雇主的代扣代缴义务的规定较为复杂,到美国投资的外国企业通常将其部分或全部人力资源管理事务(如薪资税以及员工福利等)外包给当地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上述雇员范指在美国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无论其是否为美国居民),都需在美国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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