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其他个人所得税税种

3.5.1 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根据联邦保险捐助条例(Feder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 Act, FICA)的规定,雇员需要就其在美国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上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是针对在美国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与雇员以及雇主的税务居民身份无关。因此,在美国提供劳务的非居民外国人也需缴纳上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雇员和雇主分别就工资收入中118,500美元以内的部分缴纳6.2%的社会保险;联邦医疗保险计划和社会保险税分开,所以雇员和雇主还需分别就全部工资收入按1.45%的税率缴纳医疗保险。除了基本的医疗保险,收入超过一定数额还需额外缴纳0.9%的医疗保险。这笔钱将在雇员年老后用来支付其医疗费用。

对于单身人士,如果收入超过200,000美元,则需额外缴纳0.9%的医疗保险;对于夫妇合计申报,此数额为250,000美元;对于夫妇分开申报,此数额为125,000美元;对于户主,此数额为200,000美元;此外,对于抚养子女的合格寡妇 (鰥夫),此数额为200,000美元。

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无法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3.5.2 联邦失业保险税(Federal Unemployment Insurance Tax, FUTA)

雇主需要就雇员在美国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中7,000美元以内的部分缴纳6.0%的联邦失业保险税。与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相同,联邦失业保险税的缴纳是针对在美国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与雇员以及雇主的税务居民身份无关。

此外,各州还对企业征收工伤保险税,适用税率依各州税法规定和员工工种的不同而不同。

此外,根据美国和中国税收协定,中国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美国受雇的以外,应仅在中国征税。在美国受雇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中国征税:

1)取得报酬的中国居民在有关历年中在美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2)该项报酬由并非美国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

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美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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