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税收居民

所有的美国公民和居民,包括外国居民,就来源于全球的收入缴纳联邦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奖金、福利、投资收入等,对已支付或应计的国外税款可以给予税收抵免。已经拥有美国永久居民身份并且没有正式放弃或失去永久居住权的外侨视同美国居民进行纳税。

非美国公民如果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即为居民外国人,否则,即为非居民外国人:

·           持有“绿卡”标准(Green Card Test)

具有美国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即持有“绿卡”)的外国人享有在美国永久居住或工作的权利,也被认定为美国税收上的居民外国人。

·           实际居留标准(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一个外国人即使未持有“绿卡”,只要于本年度在美国居留达183天;或者本年度在美国居留至少31天,且在本年及上溯两年的时间里在美国累计居留达183天,也将被认定为居民外国人。上述3年时间里在美国累计停留天数的计算方法为:当年居留天数乘1,加上年居留天数乘1/3,加上上年居留天数乘 1/6之和。一般而言,一天当中任何时间出现在美国(包括美国的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美国的领海及与美因领海毗连且美国依照国际法享有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专属权利的海床和底土)即被视为在美国实际居留一日。

此外,即使某个非美国公民符合实际居留标准,如果此人当年在美国居留的时间少于183天,同时在某一外国有纳税居所,且此人与该外国的联系比其与美国的联系更为密切,那么,该外国人也不会被认定为美国税收上的居民。此处的纳税居所指纳税人开展营业、提供劳务、履行职责的经常或主要地点,而非家庭所居地。若由于工作性质没有这样一个经常或主要地点,则以经常居住地为纳税居所。至于是否与外国存在更密切联系,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的所在地确定:永久性住所;家庭;个人财产(如个人及家庭所拥有的汽车、家具、衣物、珠宝等);所加入的社会、政治、文化或宗教组织;业务活动;所持驾驶执照的签发;参加投票等。

非居民外侨获得与美国的贸易或业务有“实际联系的”所有收入,以净额为基础按照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美国个人所得税。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