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税对增值税滞留票的解读,会不会被吓着,小编个人认为其实未必然

重庆国税6月28日微信文章:

专票滞留有风险,营改增后需注意

滞留发票一般是指销货方对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由于种种原因在规定期限内(180日)未将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降低税收风险,重庆国税风险管理中心构建滞留发票风险模型,我们将对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180天内认证(而销售方已抄报税),且税额>0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

如有滞留发票,则可能存在如下的问题:

1.帐外经营

部分纳税人隐瞒收入,采取购进货物和销售货物均不如账的手段偷逃税款,对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不进行认证抵扣,形成滞留发票。

第一种行为: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只眼意见:这是滞留票的主要“罪过”,因为无缘无故不抵扣,这不是精神有问题吗,所以怀疑有账外经营,当年检查大型电器连锁企业也是基于此可能进行的。

2.不慎丢失

部分财会人员将进项发票不慎丢失,为避免担责,未向企业财务等有关部门报告,形成滞留发票。

第二种行为:企业登报作废,接受税务机关相关处理,同时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只眼意见:这种情形,丢失也不用怕,因为可以拿对方抄报税证明抵扣的。而且2016年3月1日后,还是网上平台查询抵扣了,要这个纸质用于抵扣?就算丢了也没有事啊,当然最好是办个证明啊。

3.不可抗力

出现地震、洪涝灾害或者持有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会人员忽然死亡等客观情况,形成滞留发票。

第三种行为: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立即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待审核完毕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

第三只眼意见:好!

4.买卖纠纷

销售方发票虽已开具但因合同纠纷(如:购货方未支付货款等)不予交付,造成购货方超期未认证形成滞留发票。

第四种行为:购货方在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立即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待审核完毕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

第三只眼意见:这是旧时代了,现在网上平台电子抵扣,还要个纸票?只是对于特定的人是这样的,除A、B级纳税人及本轮营改增单位之外的单位。至于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有这好事可以轻易突破,现在批一个超期180天的难着呢!

5.未达要求

购货方虽改为一般纳税人,但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第五种行为:购货方对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票,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第三只眼意见:首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能不能要专票,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这只能是个人的一种想法的意见啊。小编认为不是必然这样的。

6.不予抵扣

购进免税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认证;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第六种行为:购货方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第三只眼意见:不得认证?小编表示不理解呢,用于免税的有时也不一定划的清晰啊,不得认证就没有这个规定,至于要求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小编建议不要折腾同志们了!

7.用途改变

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专票认证前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发放职工福利等行为,自行将该发票不予抵扣认证,导致出现滞留发票。

第七种行为:购货方先认证后作进项转出

第三只眼意见:这个可行,当然现实当中不认证的多了是了,是不是要处置?依据where?(中国式英文也是要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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