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参照】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2011年10月)

68、企业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可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企业只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能否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9、企业购进的软件可否采用缩短年限法摊销折旧?

【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建筑设计公司,现购买一套设计软件,使用期限20年。该套软件每2年~3年要更新一次,费用比较多。请问,该套软件可否采用缩短年限法摊销折旧?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因此,建筑设计公司购买的工程软件,可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按上述规定年限摊销。

70、2011年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2011年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所得税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1、企业在注销前,对未付清的货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某企业自2009年12月开业以来,一直未有销售收入,现在准备办理注销,但还有一笔购进的货物未付货款。请问,企业在注销前,对这笔未付清的货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 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之前,如果有应付货款未付清,应将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

7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行为,应视同销售,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73、清算所得与剩余财产有何区别?

【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清算所得与剩余财产有何区别?

回复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向所得者分配的剩余资产。区别主要是:清算所得要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而剩余资产则不需要减除计税基础,但应减除清算所得税。

74、如果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规定,请问应到何地备案?

【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如果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规定,请问应到何地备案?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7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建造的物业管理场所,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建造的物业管理场所,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76、合伙企业对当年所得不进行任何分配,那么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某合伙企业2010年度取得各项所得100万,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当年度对所得不进行任何分配,A公司是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请问,这种情况下A公司2010年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说,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A公司也应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7、在会所俱乐部办理客户会员卡后参与免费的项目,是否要确认收入?

【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我公司旗下会所俱乐部办理客户会员卡,客户购卡后取得会所所有项目的折扣或免费消费资格,如果客户在购卡时已经支付会员卡费,该费用为取得资格费,不冲抵以后消费,也不可退,那么在凭卡免费参与会所一些项目时,这些免费的项目是否要确认收入?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会员费收入问题的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8、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79、农户取得小额贷款利息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金融机构给予农户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所称农户,是指长期(1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1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1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80、捐赠的物品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10年9月将外购的一批衣物,通过当地市人民政府捐赠给舟曲灾区。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这部分捐赠的物品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规定,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因此,上述公司对灾区的捐赠可以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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