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参照】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2011年11月)

54、个人通过公益性组织向灾区舟曲的捐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个人通过公益性组织向灾区舟曲的捐款,是否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规定,自2010年8月8日~2012年12月31日,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5、外商投资企业以前享受过税收优惠,经营7年后要注销,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以前享受过“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经营7年后要注销,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56、委托外国企业进行的技术检测支出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公司委托外国企业进行的技术检测支出,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公司委托的外国企业如在中国境内进行技术检测,则视同设立机构场所,由外国企业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列明了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因此,如符合一定条件,也可由税务机关指定该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全部技术检测服务均发生在境外,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57、房地产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形成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某房地产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形成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58、以前年度取得的返还土地出让金收入是否需要纳税?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企业2007年取得的返还土地出让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2007年取得的返还土地出让金,属于财政性补贴收入,但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返还土地出让金应该计入损益未明确,没有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文件规定,因而应该按照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企业所得税。

59、企业购买设备提取的预计净残值比例可否自行确定?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企业购买设备提取的预计净残值比例可否自行确定?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60、企业扩建费用是否并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企业自建厂房投入使用半年后进行扩建,发生扩建费用是否并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61、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是否纳税?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0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62、航空企业发生的空勤训练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0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63、预约定价管理适用于哪些企业?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0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预约定价管理适用于哪些企业?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以上。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64、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0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回复意见: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要求执行。

65、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0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66、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等,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0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2010年度,某公司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某公司是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67、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0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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