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参照】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2012年3-1月)

42、清算所得与剩余资产有何区别?

【发布日期】: 2012年03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清算所得与剩余资产有何区别?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算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向所得者分配的剩余资产。区别主要是:清算所得是清算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清算企业的剩余资产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资产。

43、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2年03月0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执行到期后,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44、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如何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2年03月0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需符合哪些规定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5、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6、企业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该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7、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并加工销售,取得收入属于免税的农产品初加工收入吗?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我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免税的农产品初加工收入?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48、高新技术企业可否都享受国发[2007]40号中规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0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甲公司是2010年在厦门注册成立的内资企业,依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要求,甲公司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请问,甲公司可否享受该通知中规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回复意见:

根据国发〔2007〕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49、民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可否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0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有经营收入的民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可否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民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经营收入可以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50、购入农产品再种植销售可否享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0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51、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2年01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52、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发布日期】: 2012年01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5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布日期】: 2012年01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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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很不错
7年前
很好很不错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