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事例:

a)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b)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c)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d)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判例:明光市正点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明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财税〔2006186

e)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其中: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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