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a) 大城市1.5元至30元;

b)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c) 小城市0.9元至18元;

d)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其中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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