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开具的发票受票方均为国内企业,实际并未经营出口贸易业务,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口免税销售额栏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琼税三稽处〔2024〕39号

海南省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3月4日依法对你公司2020年10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虚假纳税申报

经查,你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属期开票金额为4,342,654.86元,税额56,475.14元,价税合计4,399,130.00元。申报增值税销售额4,399,130.00元,均填入出口免税销售额栏次,应纳税额0元,实际入库税额0元。你公司开具的发票受票方均为国内企业,实际并未经营出口贸易业务,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口免税销售额栏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二)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

你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且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天涯区税务局已将你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你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开票金额6,991,218.59元,税额142,538.41元,价税合计7,133,757.00元,直接走逃未申报。

(三)大宗交易未收款

你公司向北海市雄源物流有限公司、滦州市鼎悦商贸有限公司等124家企业及个人的20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共计11,333,873.45元,税额共计199,013.55元,价税合计11,532,887.00元。经查,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购买方无任何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收款。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没有真实经营业务,开具给北海市雄源物流有限公司、滦州市鼎悦商贸有限公司等124家企业及个人的20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6001900104,发票号码:32813577-32813626、36690727-36690776、44973630-44973679、45090307-45090356)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共计11,333,873.45元,税额共计199,013.55元,价税合计11,532,887.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于立案追诉:(1)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共计11,333,873.45元,税额共计199,013.55元,价税合计11,532,887.00元,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建议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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