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从逃税罪到贪污罪,这个案例涉及“双代” (代开发票、代缴税款) 业务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夏检刑诉 [2023] 47号被告人妥某某,男,回族,1986年林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30271986*******,专科文化程度,原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某某县分公司邮政和电信业务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夏河县,住甘肃省夏河县*镇**号,现住甘肃省夏河县**镇**区**楼**室,因涉嫌逃税罪,于2022年11月7日被甘肃省夏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甘肃省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妥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3年5月22日、6月7日向夏河县公安局、中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征求关于妥某某利用受国家税务局委托行驶代征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的行为涉嫌贪污罪的意见,夏河县公安局和中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无不同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妥某某自2017年1月至2022年3月办理夏河县税务局委托“双代” (代开发票、代缴税款) 业务期间,在接受到个人、单位报税现金或者私下转账后,利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县分公司“双代”岗位未履行监督机制的源洞,通过销毁发票存根联次、作废发票、冲红发票的方式截留税款供个人使用,涉案税票共计129张,截留税款共计1157332.63元,系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税务局委托行使代征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全联次丢失、负数发票对应蓝字发票联次不全、作废联次不全发票:3.“双代”业务自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改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证据材料:4.税邮双方联席会议及委托代征协议书:5.

补缴税款进账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国家税务局委托行使代征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斐

2023年11月16日

摘自12309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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