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涉嫌逃税罪,认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不诉〔2022〕2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略】,原**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逃税罪,经XX州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4月22日被XX州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1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逃税罪,向XX州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2年4月19日XX州检察院交办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应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2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6月23日补查重报。

XX州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海西****有限公司2010年偷税税额147,479.35元,占2010年全部应纳税额742,433.66元的比例为19.86%;2011年偷税税额856,334.95元,占2011年全部应纳税额1,413,981.13元的比例为60.56%;2012年偷税税额150,113.50元,占2012年全部应纳税额504,737.59元的比例为29.74%,在2016年5月30日税务机关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企业至今尚未补缴应纳增值1153927.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XX州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6日

摘自12309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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