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泉检刑不诉〔2023〕1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略】,**有限公司法人。2022年6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8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7月4日向XX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XX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我院于2022年12月8日经请示XX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XX市公安局补充侦查,XX市公安局于2023年6月9日再次移送起诉。

XX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成立于2007年,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实际控制人陈某某,主营煤炭购销业务。**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共计金额4534066.27元,税额770791.28元,于2012年7月31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871794.87元,税额148205.13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XX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11日

摘自12309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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