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让他人虚开实际发生业务的发票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潜检刑不诉〔2022〕4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略】,大学本科文化,船代中介,【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潜山**航运有限公司承接了江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一笔钢材海上运输业务,起运地为江苏省张家港,目的地为广州市。潜山**航运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找到从事船代业务的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让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找船只运输,运费由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先行垫付,并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便找到了一些私人运输船只运输该批货物。运输业务完成后,相关船主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遂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安徽省宣城市的王某某,将开票信息提供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潜山**航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情况如下:

芜湖县**航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票号:00592755-00592756,00695233-00695235,00695207,00695082-00695084,金额701122.08元,税额77123.43元,价税合计778245.51元。芜湖县**航运有限公司**分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票号:05945662-05945670,07087402-07087404,金额1063348.91元,税额116968.38元,价税合计1180317.29元;宣城市**水上有限公司**分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票号:00681814-00681817,金额311542.26元,税额34269.66元,价税合计345811.92元。

潜山**航运有限公司在收到王某某邮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照发票金额将运费转账给三家开票公司,三家开票公司在扣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点”后,再将运费转账给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后潜山**航运有限公司将该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部门抵扣税款228361.47元。

2021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向潜山市税务局退缴税款合计251197.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高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228361.4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无违法犯罪前科,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9日

摘自12309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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