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 兴山XX天然气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2,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3-11-09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你单位向投资方HBXX天然气有限公司分4次借款,2020年-2022年期间借款金额合计1780万元,2020年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计提利息费用贷方发生额779430.56元,2021年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计提利息费用贷方发生额718593.75元,2022年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计提利息费用贷方发生额718593.75元。上述计提的利息费用均未实际支付,并已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第二十七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2216618.06元,其中2020年应调增应税所得779430.56元;2021年应调增应税所得718593.75元;2022年应调增应税所得718593.7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借款合同,用于证明与关联企业间发生借款。证据二: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明细账复印件,用于证明计提的利息费用未实际支付。证据三:2020-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用于证明计提利息未进行纳税调整。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将未实际支付的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本次稽查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2216618.06元,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款12000.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将未实际支付的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本次稽查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2216618.06元,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款1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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