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税务】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4月)2022.06.21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4月)

发布时间:2022-06-21  10: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一、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时间是什么?

解答: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二、2022年执行的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中,进项构成比例如何确定?

解答: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三、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解答: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四、享受2022年留抵退税新政的企业如何确定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

解答: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五、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前开具的1%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月份开具红字发票时征收率如何选择?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六、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使用年限不满一年,如何计算应退税额?

解答: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按照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七、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三项附加税费减半征收,申报时是否需要勾选减免性质代码?

解答:纳税人申报“六税两费”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有关申报表单中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八、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解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九、对一般纳税人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和六税两费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享受?

解答:在规定的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2〕241号)

十、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解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十一、一般纳税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解答:一些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主体,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能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但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依然可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政策。

十二、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解答: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上述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十三、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是什么?

解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十四、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按照100%加计还是按照75%加计?

解答: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十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十六、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数据?

解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十七、企业转让股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时是否可以扣除预计分配给股东的收入?

解答: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八、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不需要填写《期间费用明细表》?

解答: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上述规定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十九、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解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二十、纳税人是否必须是购买的首套房,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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