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解读: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第三只眼解读:

自2012年1月1日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随着地区、行业的不断深入,直至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含)起,营改增将全部最终完成,从此将不再存在营业税了。此文件相当于将历次营改增的文件重新进行了梳理,而之前的文件已进行了废止,由于是试点政策,因此有补充,也有一些是调整了之前的规则,所以这一次营改增的文件并不仅仅是未纳入营改增的行业中的企业来学习,而是所有企业都需要更新原来的处理规则。

那当下我们知道,基于销售货物(不含不动产、在建工程)、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执行的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基础文件,而营改增的相关行业,则执行的是营改增的历次政策文件,2016年5月1日起有效的就是财税[2016]36号为基础文件,因此一个基本的区分规则就是,两个独立的适用业务标准及体系。但是这是基于实体法层面的规定,对于征管程序、发票开具规则、法律责任上,两者是一样的。不过我们也看到,财税[2016]36号文件中也调整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一些适用条款,这个也必须要关注修订之处,从增值税立法的角度,未来一定是趋于两者之间的合并处理。

故我们要明确区分的是,增值税下的适用对象是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这个是需要在技术掌握上充分理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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