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发票是经常的事项,其结果是在发票上体现对当期收入的抵减。以利于对于已开具发票的冲减。对于专用发票的作废国税发[2006]156号文专门规定了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与开具红字在对开具发票记录的收入冲减作用上是一样的,只是操作的行为是有差异的。作废是能够取得已开出的发票的所有联次,保留了完整性,一下就可以看出发票没有被不当使用的形式证据。通常对于增值税的普通发票,也有抄税与对方是否能够退回的前提要考虑,通常达不到条件就需要作红字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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