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中,税收优惠是一个非常复杂多样的部分,也是非常吸引人的一个政策部分,对于利益的追逐,主动的适应国家财税政策的空间,甚至发生虚假的骗取优惠的行为,而税务机关对于税收优惠享受的征管措施也是多方位的,不过一个大的趋势是,在简政放权的国家政策导引下,税收优惠的确认程序也变得越来越简化,同时也减少了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成本。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1]规定: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优惠事项 | 举例 | 激励作用 |
税率式减免 | 如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重点软件企业的10%税率、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等 | 直接式的税负减少,由此带来行业的激励作用,当然也带来虚假高新等现实的问题 |
税基式减免 | 如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股息红利所得免税等等 | 税率仍为25%,但基数减少了,优惠力度比税率优惠更大 |
税额式减免 | 如软件企业的“二免三减半”等 | 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发展有相应的激励作用 |
从申报表的设计中我们可以发现,由于申报表中的税率是固定为25%,因此税率式减免也通过税额的减免方式进行了体现,所以不必将三者在计税时定性的泾渭分明,调整的对不对才是关键。
那为什么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不在考虑优惠政策之内呢,我们且来大致了解一下: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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