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注册制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居民企业双重管理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什么是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我们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事项

内容

备注

注册地为先

中国境内注册的,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即使实际管理机构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首先认为属中国所得税纳税人,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再从其规则

实际管理机构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如何发现实际管理机构是一个困难及征管的考验

现实当中,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下同)注册,通常就直接形成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基本上未遇到过被认定为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履行纳税的义务。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却是取得了突破性的征管强度,但仍存方向不明确之嫌。

依照税法的规定,在境外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那必然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履行在中国的纳税义务。目前来看,这种情形更多是中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走出去”或海外融资上市情形下,所注册的境外“壳公司”或上市主体,如此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往往是没有太多问题的,但是实际情形却并非如此。

当下我们的税务机关更多是被动的认定,而不是依法主动的认定符合税法情形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1]的规定:

一、符合《通知》[2]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

二、按本公告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时,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

从上面的操作规则来看,更多是基于纳税人的主动申请而行,而不是依照税法的判断认定,这一方面说明了企业所得税执行中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二是涉及到国家或地区税源的协调关系问题。从纳税人的申请来看,自然有其趋利的考虑,所以这需要我们的税务机关在反避税的同时,亦需要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突破国界的征管力度。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