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身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是直接过渡到自然人身上了,没有半点企业所得税的事。但是合伙企业,说起来却仍有一番识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发布后明确: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那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可以设立合伙企业的,当下更多是作为有限合伙人存在的,鲜有作为普通合伙人存在。由于此处已明确了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但是作为投资人的企业又该如何处理呢,这就是间接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对象。

1.1.2.png

上图中C不缴纳企业所得税,B计算缴纳其个人所得税,对于出资人A企业,其本身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遵照当前的规则,C的生产经营所得经过纳税调整(基本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调整规则)之后,按照财税[2008]159[1],依分配比例计算属于A的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由此带来的结果是,虽然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其生产经营所得是要分给投资的企业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则相当于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计算义务。



[1] 财税[2008]159号,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