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的决议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的决议

发文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7.11.30

生效日期:     2017.11.30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的决议

(201711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付忠伟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关于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所作的说明,并对方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2017112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收到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后,召开全体会议,对《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方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将于20181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根据《环保税法》提出如下《方案(草案)》:20182019年,我省大气污染物拟定税额标准为1.2/污染当量,水污染物拟定税额标准为1.4/污染当量;2020年及以后年度具体适用税额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再研究确定。我省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草案)》,在两年过渡期内执行《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征收标准,不增加企业负担,较好地处理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考虑了与周边省份同类税种税负水平的适应关系;同时提出,到2020年再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重新确定税额标准,更能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方案(草案)》体现了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符合《环保税法》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是可行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全省各级财税和环保部门要广泛开展《环保税法》和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适用税额方案的宣传工作,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律培训。强化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税收征管,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环保税法》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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