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3 向境外支付款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向境外支付款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535、支付给香港公司的设计费是否需要在国内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200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香港某设计公司设计室内装修,当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香港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因此,贵公司要代扣代缴香港设计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397、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是否需代为扣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6月与境外一家设计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对开发项目进行设计,合同规定该设计活动全部由该境外公司在境外总部设计,最终向我公司提交设计成果,且该境外公司在我国无任何分支机构,现因涉及付汇纳税问题需咨询。一、营业税部分: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按照以上营业税政策,我理解为由于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应该缴纳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部分: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按照以上所得税政策,我理解为由于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不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正确否,请予以答复。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贵公司的理解是正确的,境外公司在境外提供设计劳务贵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等,因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具该劳务发生在境外,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77、境内总机构支付给境外分支机构利息,如何缴税?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0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境内的银行,在境外有分支机构,总分支机构之间有资金的拆借,因此总机构应该支付给境外分支机构利息,应该依据什么税率缴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规定,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这个文件的意思是应该依据居民企业25%的税率缴税还是按照10%的税率缴税?回复意见:

应该依据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第二条,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优惠税率10%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建国税

福建国税2016年12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二)   2017.2.16

54. 香港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发生在香港的广告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该项广告服务的发生地在香港,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71月) 2017.3.13

75.公司委托香港的企业在香港发行本公司的债券,香港企业收取的手续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第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该手续费收入的劳务发生地在香港境外,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天津国税

天津国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

十六、企业对外支付按规定代扣代缴的所得税是否可税前扣除?

(一)企业对外支付款项,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为含税价的(增值税除外),其支付的价款可全额在税前扣除,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除外。

例1:乙企业为甲企业提供劳务,双方约定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劳务报酬16000元(为含税价),税法规定甲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假定此项劳务核定利润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甲企业应代扣代缴乙企业所得税:

16000*20%*25%=800(乙企业负担)

乙企业最终收到款项:16000-800=15200

甲企业实际支出金额:16000

甲企业税前扣除金额:16000

(二)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为不含税价的,应将不含税价换算为含税价。企业依据经换算的含税价计算并实际负担的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凭合同(或协议)及相关凭证(包括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境外企业开具的有效凭证等)在税前扣除。

例2:乙企业为甲企业提供劳务,双方约定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劳务报酬15200元(为不含税价),税法规定甲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甲企业就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部分已向乙企业取得了合法凭证。假定此项劳务核定利润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甲企业应代扣代缴乙企业所得税:

(15200/(1-20%*25%))*20%*25%=800(甲企业负担)

乙企业最终收到款项:15200

甲企业实际支出金额:15200+800=16000

甲企业税前扣除金额:15200+800=16000

厦门国税

12366热线最新咨询 8月15日 2016.8.15

2、我们近期有进口一套设备,设备总价含安装费(安装费合同没有单独体现,我司也没有另外付款),设备到港后国外的技术人员有上门进行安装服务,请问我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或者增值税?如果需要的话要如何确认收入及计税金额及税率?

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你司进口该设备时,安装费包含于总价且未单独收款,相关增值税已于海关进口缴款书中进行缴纳,所以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河北国税

河北国税2014年热点问题-企业所得税   2014.11.30

3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为QFII)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第一条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支付时代扣代缴。

湖南国税

湖南国税2016年热点问题-企业所得税   2016.2.5

4、我国银行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利息,境内机构支付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5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境外分行是指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的,该项利息应为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收入。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间应严格区分此类收入,不得将本应属于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境内业务及收入转移到境外分行。

第三条规定,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宁波国税

宁波国税热点问题 (2017年1-2月)   20171.24

3、居民企业在香港上市以后取得的分红,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7-01-24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境内居民企业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内蒙古国

12366企业所得税热点、难点问题汇总 2016.2.3

(二)中外合资企业,现有利润分配给境外投资方,但是该笔利润并不外汇出境外,而是留在境内再投资。这笔不汇出境的利润分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按照该文件相关解读,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转增资本,应分成两个事项看待,即先分红,再用分红作投资处理。同时还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资本部分的股息、红利,按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被投资方代扣代缴。

据此,该中外合资企业将利润分配给境外投资方,虽不汇出境外而留在境内再投资,也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山东国税

山东国税国际税收访谈 12月7日 2016.12.7

网友 海水  我国银行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境外分行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11-22 10:37]

税政科  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1-22 15:58]

网友 轻水  请问,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需要纳税吗?  [11-22 10:38]

税政科  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1-22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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