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差额征税及开票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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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六)2016.5.11 营改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河北国税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2016.5.3 六、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五)金融商品转让。 (六)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山东国税 |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八) 2016.5.24 十三、旅游服务差额扣除凭证问题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对于将返程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给购买方,导致旅游企业无法以原件作为扣除凭证的情况,可以以上述交通费发票复印件(购买方签字确认)作为差额扣除凭证。对于无法收回的交通费等发票,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 标注:关于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已明确: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下同。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6.6.28 经营范围内没有旅游服务,但是跟国外一家旅行社合作组织了一个夏令营的活动,收取学生3万元的费用,支付给旅行社2万元,可以差额纳税吗? 答:可以差额纳税。 |
青岛国税 | 营改增政策指引汇总 2016.5.10 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可以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福建国税 |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7.4)2016.7.15 26、旅行社为客户提供的自由行服务,仅提供机票预订或机票+酒店预订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该业务是否按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 答: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机票预订或机票+酒店预订服务,属于为旅游者组织安排交通、住宿服务,应按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 27、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已将票据原件交给客户如何差额扣除 答:对于将返程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给购买方,属于“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并代委托方收取款项”不作为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价外费用。 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已经明确。
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税,7月发生的业务,7月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可扣除部分的发票8月才取得,在申报7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可以扣除么 答:可以。 标注:关于这一点,小编认为还是有点疑惑的。财税〔2016〕36号文件强调的是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才可以差额,否则不得扣除。但是我们不得不说,现实当中有的观点认为是权责发生制计提式扣除,并没有严格按照凭证来,看似是配比的关系,但是却并不符合文件要求的规则。于此,我们理解7月业务不宜进行差额扣除,而8月可以一并计算扣除。 |
北京国税 | 热点问题(4月14日) 2016.4.14 营该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四川国税 | 四川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热点问题 2016.4.26 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旅游业、劳务派遣企业差额征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5月第3周) 2016.6.6 二、选择差额征收的旅游业纳税人,其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从销售额中扣除的金额,取得的合法有效的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标注:差额的抵扣凭证不能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之用。 |
湖北国税 |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营改增指引2016.4.15 旅游业收入。包括门票、餐饮、住宿、游戏、商场、代售票务、出租、停车和其他收入。 旅游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销售额填写 旅游业一般纳税人填写销售额栏目时,有扣除项目的,为扣除前不含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填写销售额栏目时,有扣除项目的,为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 (8)旅游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差额扣除部分(即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提供旅游服务未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专票,其进项税额凭合法扣税凭证扣除。 |
河南国税 |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五 2016.4.28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其销售额可以扣除住宿费、餐饮费等支付给第三方的旅游费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云南国税 | 曲靖开发区国税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二)的通知2016.10.8 (九)根据财税【2016】36号“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果该境外旅游服务在层层转包的情况下销售额该如何确定?此外,各层级转包取得的收入是否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旅游服务转包,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按经纪代理缴纳增值税;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既有境内消费又有境外的,应分别核算,境内消费征收增值税,境外消费免征增值税。 标注:转包小编认为按旅游服务的差额就可以,不必按经纪代理,因为本身也并不是经纪代理服务的业务。 |
江苏国税 | 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2016第八期) 2016.4.21 三、生活服务中的哪些项目可以享受差额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海南国税 |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生活服务业 2016.8.17 关于提供票务代理服务如何计税的问题 票务代理公司为旅客安排行程、住宿的行为,可按旅游业征税。票务代理公司的其他业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税。 |
[学习理解]
关于差额开具发票,这个都清楚了,补充一点,新明确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还有一点就是开具发票的方式,有的地方认为是三种开具方法,我们补充一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旅行社业“营改增”反映集中的问题所进行的答复》进行这样说明的:选择差额征税政策的业务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两张发票: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即可,两种方式均不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协会下一步可以收集、汇总目前仍采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的地区有哪些,由总局货劳司增值税处协调,通过电话形式与这些地区沟通,这种沟通方式比文件形式效率更高。出文件的周期较长,由总局传达给地方需要时间,地方对文件的传达和执行也需要时间。该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不过这都是意见,最最重要的是没有算错税,没有让购买方因此多抵扣税款,这才是关键之处。目前来看,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仍是支持可以使用“差额征税”开具发票方法。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